在办了一场花费66万余元的婚礼后
安徽阜阳的王某婚好像白结了
证没领 人跑了
钱也没了
都市现场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安徽阜阳27岁的王某(1997年出生)和25岁的张某甲(1999年出生)于2024年9月确定恋爱关系,两人感情进展迅速,从恋爱到谈婚论嫁,只用了两个月。同年11月,王某向张某甲支付了60万元彩礼。
2025年1月,张某甲用部分彩礼钱购买了价值91616元的黄金首饰。2月5日,两人在当地举办了婚礼,王某按习俗支付了上下轿礼6.4万元、门帘钩子1000元、条机礼600元、猪肉折价款2000元。
至此,王某一家为这场婚事的总花费已达66.76万元。不过,双方只办了婚礼,却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婚礼后,王某和张某甲开始了同居生活。但这段“新婚”生活只维持了极短的时间。2025年2月17日,因王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张某甲返还了15万元彩礼。同居期间,两人矛盾不断。2025年3月15日,张某甲收拾行李离开王某住处,返回老家。至此,共同生活时间仅约40天。
两人感情彻底破裂后,彩礼返还问题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王某将张某甲及其父母张某甲、尚某甲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款43.74万元。
法院认为,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不仅涉及男女双方,还涉及双方的家庭成员,故王某要求尚某甲、张某甲共同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彩礼款数额问题,彩礼一般限于男方及其亲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女方及其父母给付的财物。所以王某给的彩礼款60万元、上下轿礼款6.4万元、门帘钩子1000元、条机礼600元、猪肉折价款2000元,上述款项共计66.76万元均属于彩礼款。
法院综合考虑案情,王某与张某甲双方的同居生活时间不长、对于未缔结成婚约双方均存在过错等事实,在扣除张某甲返还的彩礼款15万元及支付的黄金首饰款91616元后,酌定张某甲、尚某甲、张某甲共同返还王某彩礼款298188.8元,这个数额,相当于剩余彩礼的约69%。王某返还张某甲的嫁妆(包括家电、家具、床上用品等)。
张某甲及其父母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近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发布于:江西